证监会:新三板公司白兔湖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2020-11-16 15:04:12 |

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近日公布一则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新三板公司白兔湖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是虚增2015年度利润4000万元,导致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白兔湖存两项违法行为

安徽证监局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指出,白兔湖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违法行为:

首先是白兔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华祥实业、威牛铸业、鳌头实业为汪舵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从股权转让、人事等方面来看,宜同贸易受到白兔湖及汪舵海的控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三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宜同贸易为白兔湖的关联方,两者之间的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5月初至2017年底,白兔湖与关联方华祥实业、威牛铸业、鳌头实业、宜同贸易之间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5月初至2014年底,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2.72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2.72亿元,截至2014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33.93万元。

2015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3.40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3.40亿元,截至2015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5.47万元。

2016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3.99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3.64亿元,截至2016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3539.26万元。

2017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2.69亿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2863.81万元,截至2017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2.76亿元。

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白兔湖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履行及时披露的法定义务,亦未在2014年至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除此之外,白兔湖未在2014年至2016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四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宜同贸易的资金占用情况。

此外,白兔湖虚增2015年度利润4000万元,导致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1日,白兔湖与桐城某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借入5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5年12月20日,白兔湖、华祥实业与桐城某发公司分别签订协议,白兔湖将上述应付桐城某发公司借款中的4000万元债务转移给华祥实业,白兔湖提供保证担保责任,另外,白兔湖对桐城某发公司承担剩余1000万元的还款义务。2015年末,白兔湖以桐城某发公司同意放弃欠款4000万元为由,确认债务重组利得4000万元。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债务重组性质及重组方式的规定,上述4000万元不应计入债务重组利得,白兔湖虚增利润4000万元,导致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安徽证监局认为,白兔湖作为挂牌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的2014年至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白兔湖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名责任人员各领罚单

经查,汪舵海时任白兔湖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并直接主导了白兔湖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刘昌近、吴德芳对于公司频繁大额资金的进出,以及2015年大额债务重组利得未给予充分关注或表示异议,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终,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汪舵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昌近、吴德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白兔湖前身为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8日。 2011年12月5日,公司名称由“安徽白兔湖汽配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安徽白兔湖动力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白兔湖于2014年4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太平洋证券。( 作者:里豫 邓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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