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670万元!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助力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 2021-12-03 15:12:48 |

为助力广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加速进军资本市场,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制定出台《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区级层面最高可获670万元奖补。新政策主要从鼓励企业改制股份公司、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鼓励挂牌上市企业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促进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经济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根据《泰州市百企上市(挂牌) 行动计划(2018—2022年)》(泰政发〔2018〕8号)、《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泰政发〔2018〕9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且拟在境内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企业,或拟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境内主 体是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的企业。

2.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反映上市(挂牌)服务条款),并已支 付首笔款项。

3.企业须签订《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备忘录》,成为区拟上市(挂牌)企业。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改制股份公司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一 次性奖励20万元(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依法应补缴的、包括且不限于递延纳税等相关税费,区级留存部分10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完成股改后一年内兑现。

3.在企业完成挂牌上市后,再1:1配套奖励股改补缴相关税 费的区级留存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进程给予阶段性补助:报江苏证监局辅导获受理的,区财政一次 性补助5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核准发行、注册发行批准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成功发行上市交易后, 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2.对成功在境外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 450万元。

3.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4.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企业或招引区外上市企业,且将上市主体由异地注册地变更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450万元。

5.先后在不同交易场所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按照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奖励条款分别给予补助。

四、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

2.企业在区外收购、控股“新三板”挂牌企业或招引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且将企业主体由异地注册地变更为泰州医药高新 区(高港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

五、鼓励挂牌上市企业持续发展

1.鼓励境内上市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直接融资,且募集 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 高不超过150万元。

2.鼓励境外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直接(返程)投资于境内主体,且投资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按投资金额的0.5%给 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鼓励本区已上市(挂牌)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机构)并合并报表的,按兼并合同交易额的0.5%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依法保障拟(已)挂牌上市企业加快发展

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权证过户、用地保障、税务、融资、环保等问题,由相关职能 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采取“一企一策”、“一企一议”的形式, 依法加以解决。

七、附则

1.本实施意见在区级层面对同一事项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享受本实施意见奖励的企业,仍可享受市级及以上 其他奖励政策。

2.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的,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 政策措施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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