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通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回收名酒包装?可能是在犯罪!

来源:北方网 | 2022-04-22 12:29:42 |

天津北方网讯:回收剑南春、五粮液酒瓶等外包装,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复制发行盗版青少年读物,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上下游犯罪……昨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0年至2022年3月底,一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2件,依法惩处被告人68名,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该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犯罪、保护品牌、激励创新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为释放创新创业活力、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非法制造名酒商标标识

在该案例中,马某将其回收的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白酒酒箱、酒盒、酒瓶及相关外包装材料,以及购买的上述酒类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并对外出售,非法获利6000余元。后公安机关查扣其组装成套的剑南春酒箱2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另查扣剑南春手提袋等注册商标标识1.4万余件,五粮液防伪标等注册商标标识7000余件,国窖瓶盖等注册商标标识2000余件。

法院认为,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判处马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介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源头性犯罪,往往与后续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行为有密切联系。本案中,马某将回收的酒盒外包装与购买的酒类标识进行组装、配套,属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且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的判处有效震慑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切割犯罪链,及时制止下游犯罪的发生,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发行销售盗版书籍

在该案例中,赵某与王某分别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复制发行以青少年读物为主的多种图书,并租用某库房进行储存。赵某雇用张某清点货物、给买家发货送货、代收货款等。刘某、董某明知赵某、王某等人销售的是盗版书籍,仍然购进数千册销售获利。后张某、王某在运输盗版书籍时被公安机关截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适用缓刑。刘某、董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上下游犯罪,部分被告人从事对外委托印刷及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部分被告人仅从事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选择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涉案盗版书籍主要是青少年读物,大多存在印刷质量差、内容良莠不齐等问题。一旦大量流向市场,不仅挤占正版图书的市场份额、扰乱图书市场秩序、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本案的审理有利于从源头遏制盗版行为,对非法从事盗版行为的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与此同时,本案中对下游专门从事盗版书籍销售的主体一并定罪处罚,对市场中从事盗版书籍销售的行为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