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资讯:固镇:装修停工拒返装修款 业主法院维权获胜诉

来源:安徽网

【摘要】

据固镇法院9月29日消息,糟心!本来想早些住进装修后的新房,却遭遇了装修“烂尾”,装修工程停滞不前。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盛某晴......

据固镇法院9月29日消息,糟心!本来想早些住进装修后的新房,却遭遇了装修“烂尾”,装修工程停滞不前。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盛某晴与被告殷某金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予以解除;被告殷某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盛某晴装修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盛某晴与殷某金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总价5.8万元。付款方式为木工结束付2万元,装修全部结束付清尾款3.8万元,2021年4月31日交房,如未按期交房,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殷某金开始装修案涉房屋,谁曾想,殷某金不仅没有按时完工并于2021年11月停工。后在盛某晴丈夫多次催告下,殷某金仍不愿继续履行装修合同,且二人发现房屋已装修的墙面部分出现脱落。

另查明,盛某晴及其丈夫至2021年8月20日已先后共支付给殷某金装修款5万元。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盛某晴与殷某金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装修合同约定,殷某金如不能按约装修完毕,交付房屋,则其已收取的装修款应全额返还给盛某晴,该约定应属违约责任条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殷某金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案涉房屋装修完毕,并交付给盛某晴,仅施工了少部分工程,殷某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盛某晴要求殷某金返还装修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盛某晴的要求返还装修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殷某金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固镇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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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据固镇法院9月29日消息,糟心!本来想早些住进装修后的新房,却遭遇了装修“烂尾”,装修工程停滞不前。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盛某晴与被告殷某金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予以解除;被告殷某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盛某晴装修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盛某晴与殷某金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总价5.8万元。付款方式为木工结束付2万元,装修全部结束付清尾款3.8万元,2021年4月31日交房,如未按期交房,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殷某金开始装修案涉房屋,谁曾想,殷某金不仅没有按时完工并于2021年11月停工。后在盛某晴丈夫多次催告下,殷某金仍不愿继续履行装修合同,且二人发现房屋已装修的墙面部分出现脱落。

      另查明,盛某晴及其丈夫至2021年8月20日已先后共支付给殷某金装修款5万元。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盛某晴与殷某金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装修合同约定,殷某金如不能按约装修完毕,交付房屋,则其已收取的装修款应全额返还给盛某晴,该约定应属违约责任条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殷某金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案涉房屋装修完毕,并交付给盛某晴,仅施工了少部分工程,殷某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盛某晴要求殷某金返还装修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盛某晴的要求返还装修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殷某金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固镇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