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雷!证监会立案!10亿收购后,亏损近20亿;170亿公司,缩水至27亿

来源:上海证券报 | 2022-11-06 15:29:52 |

宜通世纪(300310)于11日4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公司立案。


(相关资料图)

公司承诺,在立案调查期间,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并没有披露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内容。

祸起2017年年报信披违规

根据公告,宜通世纪此次被立案的原因是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8年4月,宜通世纪发布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年报。数据显示,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25.82亿元,同比增长41.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亿元,同比增长35.49%。

宜通世纪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对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的并购,纳入合并后对公司业绩带来较好贡献。

记者查阅了2017年年报公司经营情况发现,宜通世纪非常看好倍泰健康的发展,并给予了很高的期望。

宜通世纪表示,通过收购倍泰健康,公司切入了中国广电市场,增强了市场和渠道的优势。同时,并购也使公司的业务线条更加丰富,由电信服务业拓展到智慧医疗行业。

公司提出的经营计划,“利用和倍泰健康的渠道互补性,将倍泰健康的产品推进到三大运营商,加快湖南智慧医疗的运营。”

而且,宜通世纪还称:“公司完成倍泰健康产品和基本立子平台的对接,利用公司在运营商的渠道优势,对接倍泰健康在基层医疗的整体解决方案,与运营商合作一起推进分级诊疗方案的落地,目前已有多个项目在启动,有望在2018年进入实施阶段。”

耗资10亿跨界并购

回到2016年10月9日晚,宜通世纪发布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倍泰健康100%股权,交易对价10亿元。

公司于2017年4月即完成了10亿元收购倍泰健康100%股权事宜,增值率为476.76%。

倍泰健康成立于1994年,主营业务为经营健康一体机、智慧健康亭等一体化智慧医疗监测产品,例如健康称、体脂称、体温计、血压计等,还有智能型跑步机、智能型滑板车、智能型电动健身车等。

图片来源:公司官网

公司于2016年9月底出具并购方案,2017年4月初收到证监会审核通过批文,当年4月17日完成过户,倍泰健康变更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记者发现,在并购期间,不仅上市公司满意此次外延并购,国信证券、华创证券等券商也表示看好。

例如华创证券表示,并购完成后,公司的战略、业务、渠道三大协同效应明显,外加智慧医疗行业增速可观,需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而增多,看好公司在物联网领域的发展以及在智慧医疗垂直行业的深耕,并购倍泰健康有望成为上市公司业绩新的持续增长点。

收购仅一年就爆雷

然而,收购完成一年之后,倍泰健康不仅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反而连续爆出违规贷款、违规担保、违规质押、债务诉讼等诸多问题,重创了宜通世纪的经营业绩。

交易完成后,宜通世纪发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存在对外违规借款、担保等涉嫌犯罪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2月31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被告人方炎林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将没有盈利能力的被并购标的包装成业绩亮丽的优良资产,欺骗上市公司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上市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今年2月21日,宜通世纪公告,已收到广东省高院就合同诈骗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维持原判。

此后,宜通世纪于6月24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各被告返还其因该购买协议所获得的财产,并且赔偿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涉案总金额约为5.8亿元。

业绩受累,市值灰飞烟灭

跨界并购爆雷后,公司业绩急转直下,市值大幅缩水。

2018年,宜通世纪对倍泰健康计提7.5亿元商誉减值准备,再加上收购带来的坏账损失及各项资产减值,导致当年净亏损高达19.6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51.37%。

为了缓解业绩亏损情况,2019年12月,宜通世纪决定将倍泰健康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仅为1.7亿元。

公司2019年因此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3171.62万元。但是,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理由包括无法对倍泰健康的诉讼事项和立案侦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

数据显示,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均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其中围绕倍泰健康的相关问题是问询函主要内容之一。

公司市值一度达170亿元,目前最新总市值仅为27亿元。

制作:张 巘 图编:尤霏霏 总审读: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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