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 | 2026-09-20 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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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4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感科技”)直接持有公司 10,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921%;员工持股平台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聚优”)直接持有公司 3,08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汉盖森”)直接持有公司 1,129,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64%。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发来的《股东股份减持意向告知函》,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智感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武汉聚优、武汉盖森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中,智感科技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上述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则不得减持。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股东名称 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持股数量 10,010,000股持股比例 9.8921% IPO 前取得:7,000,000股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3,010,000股股东名称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特定股东持股数量 3,088,800股持股比例 3.0524% IPO 前取得:2,160,000股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928,800股股东名称 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特定股东持股数量 1,129,700股持股比例 1.1164%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790,000股 其他方式取得:339,700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第一组 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 10,010,000 9.8921% 智感科技的实控人为熊 司 友辉;武汉聚优、武汉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 3,088,800 3.0524% 盖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均为熊友辉。 伙) 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 1,129,700 1.1164%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4,228,500 14.0609%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542,635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524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542,635 股 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11,923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10 月 26 日~2027 年 1 月 25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070,72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058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070,720 股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11,923 股减持期间 2026 年 10 月 26 日~2027 年 1 月 25 日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名称 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422,415 股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4174%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22,415 股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22,415 股减持期间 2026 年 10 月 26 日~2027 年 1 月 25 日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股东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票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票期间,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